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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时报》社与广菱汽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生命时报》社与广菱汽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14813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广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金宝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赵伟。

诉讼记录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潍坊广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生命时报》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崔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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