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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动力公司与鑫涛工艺品公司、天猫网络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创动力公司与鑫涛工艺品公司、天猫网络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5332-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鑫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工业发展区王家庄子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中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涛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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