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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振华百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振华百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16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近藤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W某某,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Z某某,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振华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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