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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争议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欣足艺XINZU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29106号“欣足艺XINZU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65178号“欣艺XINYI及图”商标、第9908199号“欣艺X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