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盛激光 PSLASER及图”与“星银 XING YIN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14656号“普盛激光 PSLAS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86600号“盛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1914号“星银 XING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1916号“星银 XING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56157号“Pla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29288号“P-La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单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焊设备、电弧切割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喷焊灯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机、工业打标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金属加工机械、电镀机、整形机、机器台、机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机、工业打标机、自动操作机(机械手)、金属加工机械、电镀机、整形机、机器台、机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14656号“普盛激光 PSLAS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1465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0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深圳市普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打标机(0716)、雕刻机(0716)、整形机(0735)、金属加工机械(0735)、金属加工机械(0736)、机器台(0742)、金属加工机械(0742)、机床(0742)、自动操作机(机械手)(0742)、整形机(0742)、电镀机(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