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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慧康科技有限公司“Heos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安慧康科技有限公司“Heos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5028号“Heos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1903号“HES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官网首页页面截图、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官网产品介绍及企业简介、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05028号“HeosCare”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10502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3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安慧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外科医生用镜(1001)、医用内窥镜检查设备(1001)、医用诊断设备(1001)、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外科手术刀(1001)、医用内窥镜摄像头(1001)、宫腔镜(1001)、理疗设备(1003)、非化学避孕用具(1006)、缝合材料(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