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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美尔纺织与子乔纺织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圣美尔纺织与子乔纺织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48号

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主街交叉口东南角**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颖,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子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商贸城**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魏江盼。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子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潍坊圣美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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