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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某某KTV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着作权侵权案

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某某KTV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着作权侵权案

【案情】经着作权人授权,原告获得《地铁》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被告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侵犯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地铁》等作品均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法制作而成,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以技术设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公开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6000元。

【评析】本案涉案的大部分作品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权和放映权。本案的裁判,对于把握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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